
10月22日,印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冯某某等四人贩卖毒品、贷款诈骗、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处被告人冯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毒品,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国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铤而走险,从事毒品贩卖活动。这起案件的宣判,给妄图从事毒品犯罪的人敲响了警钟。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印江检察



监制:左禹华 总编:蒋智江 编审:张江勇 编辑: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