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来源:今印江新闻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6-01-29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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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现将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猎区:全县范围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级自然保护地(包含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印江车家河国家级湿地公园、印江洋溪省级自然保护区、印江木黄风景名胜区、印江石家岭县级自然保护区和峨岭关省级森林公园),全县范围内县道、省道、国道及县内高速公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各级河流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各类水库、山塘周围1公里范围内,为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实行全年禁猎。二、禁猎期: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以外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执行。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四、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制式枪械)、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气压弹射装置)、地枪(地弓)、毒药、麻醉药、炸药、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吊杠、排刺、猎套、电网(其他电击工具)、铁铗、弹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滚笼、犬捕、鹰抓、塑料围栏(旱亮子)、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高频声波装置、猎夹、无人机“坠箭”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五、禁猎形式: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狗追击行猎、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设置陷阱、挖洞、网捕、捡蛋、捣巢、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进行猎捕。六、法律责任: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凡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非法猎捕或有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由县林业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他事项: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监制:左禹华 总编:蒋智江 编审:田林 编辑: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