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中说纪
拒当“躺平式”干部

随着作风建设的不断推进,过去一些干部身上的不良风气正在逐步扭转。但在一些基层干部中潜伏着一股“躺平”的暗流,值得警惕。我们用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结合相关热评、权威纪法条文,提醒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纪国法。

案情回放

案例一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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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治“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担当、不用力”“玩忽职守不作为”等作风问题作出部署,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深挖根源、找准症结,精准纠治、增强实效。多地出重拳、下猛药着力破除“躺平式”的工作作风,持续释放向不担当不作为的“躺平式”干部动真碰硬的强烈信号。
干部,干字当头;公仆,公字为本。党的十八大以来,作风建设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党风政风焕然一新,但现实中仍有少数干部不主动担当作为,工作消极被动、安于现状,缺乏干劲斗志,见到工作两手一摊,碰到问题两眼一黑,直接“躺平”,被称为“躺平式”干部。“躺平式”干部这种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的行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更耽误了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和落实。


党员、公职人员选择“躺平”
应受到怎样的党纪国法惩处?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01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02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03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04

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05

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01

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02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03

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04

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05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图文素材来源于网络


监制:左禹华 总编:蒋智江 编审:张江勇 编辑:吴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