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五
作风建设进行时 | 案中说纪:拒当“躺平式”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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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说纪

拒当“躺平式”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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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随着作风建设的不断推进,过去一些干部身上的不良风气正在逐步扭转。但在一些基层干部中潜伏着一股“躺平”的暗流,值得警惕。我们用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结合相关热评、权威纪法条文,提醒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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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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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陈某,某市交警支队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分管车管所等部门。根据与政府的相关合作协议,某集团公司购置了800台新能源纯电动汽车用于汽车租赁运营。在办理该批车辆的登记上牌过程中,陈某及其分管的车管所,违规增设门槛,要求该集团公司就上牌事宜要取得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该集团公司就车辆上牌的事情多次向市委、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帮助解决问题。在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市交警支队依法依规全力支持办理的情况下,陈某仍未安排车管所开展对该批车辆的上牌工作。直至在纪检监察机关介入后,陈某才安排车管所开展上牌相关工作,从提出上牌请求至完成上牌用时近两个月。陈某上述行为违反了群众纪律,因同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12月,陈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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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东部地区某市林业局局长李某某在任职期间,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置若罔闻、熟视无睹,甚至在工作人员已经做好调查摸底等相关基础工作、多次请示汇报的情况下,仍然振振有词:“这项工作容易引发争议,我们不要积极推动。”最终给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如此回避矛盾“绕弯子”,完全置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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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治“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担当、不用力”“玩忽职守不作为”等作风问题作出部署,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深挖根源、找准症结,精准纠治、增强实效。多地出重拳、下猛药着力破除“躺平式”的工作作风,持续释放向不担当不作为的“躺平式”干部动真碰硬的强烈信号。


干部,干字当头;公仆,公字为本。党的十八大以来,作风建设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党风政风焕然一新,但现实中仍有少数干部不主动担当作为,工作消极被动、安于现状,缺乏干劲斗志,见到工作两手一摊,碰到问题两眼一黑,直接“躺平”,被称为“躺平式”干部。“躺平式”干部这种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的行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更耽误了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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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躺平式”干部站起来,要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敢于动真碰硬,对典型作风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倒逼党员干部转作风、提能力,让混日子的干部没市场;开展常态化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和廉洁教育,让党员干部牢记使命担当,激发干事热情,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思想深处拒绝“躺平”;完善和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卸掉想干事、肯干事干部的心理顾虑,为担当者担当,让有为者敢为。


面对“躺平式”干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用好监督执纪利器,让党员干部葆有干字当头的冲劲闯劲,敢想、敢做、敢当,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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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公职人员选择“躺平”

应受到怎样的党纪国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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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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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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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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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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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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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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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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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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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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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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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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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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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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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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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图文素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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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监制:左禹华 总编:蒋智江 编审张江勇 编辑: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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