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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三年!印江一医护人员因贪污获刑


                                 


3月13日上午,印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县人民医院原护士长向太霞犯贪污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县纪委监委组织县卫生健康局以及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等部门50余名党员干部到庭审现场接受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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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向太霞在担任印江县人民医院护士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核算科室人员绩效工资的过程中,以科室误餐费、避税等名义套取医生及护士的部分绩效共计25万余元,用于日常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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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太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达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印江法院结合被告人向太霞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其具有的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我对不起组织的培养,对不起领导的信任,更对不起我的家人,我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向太霞当庭悔罪,表示服从判决,愿接受法律的制裁。


“身边的案例,惨痛的教训。今天的旁听活动,让我们真切感受了法律的威严和违法犯罪带来的深刻教训,该起案件的宣判,对医疗系统的广大职工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今天的庭审是一堂直观的警示教育课程。”参加旁听的某医院职工表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来源:印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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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左禹华 总编:蒋智江 编审张江勇 编辑: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