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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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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安某在该县设立驾驶员培训中心,开展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培训。安某联系卢某松帮助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学员作弊,并在网上购买作弊设备。安某招收到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不能通过的学员,帮助学员预约考试并将学员带到驾驶证理论考点,卢某松负责提供设备,并利用针孔摄像头、耳塞、收发设备在考场外指挥学员答题作弊。期间,安某与卢某松以牟利为目的,先后组织多名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人员在机动车加强证理论、C1驾照科目一考试中考试中作弊,以便顺利通过考试,随后考生为此支付一定的好处费。X年X月安某、卢某松再次组织考生考试作弊时,被监考民警发现并查获作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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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卢某松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安某、卢某松所起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安某、卢某松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又愿意接受处罚,且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有前科和被告人卢某松曾因考试作弊受过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从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卢某松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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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驾驶证考试关乎生命安全,本应严肃对待,而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急功近利、铤而走险,为学员提供设备,并利用针孔摄像头、耳塞、收发设备在考场外指挥学员答题作弊,破坏了考试制度、社会诚信,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受到严厉惩处。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诚信与爱国、敬业、友善一起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关于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更加明确了诚信这一核心价值观在国家、社会的建设和个人的发展中处于一个根本和基础的地位。本案的审理,体现了刑法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社会生活方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于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诚信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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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监制:左禹华 总编:蒋智江 编审:张江勇 编辑: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