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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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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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中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应该怎样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由自治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02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中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应该怎样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03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中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应该怎样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县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04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中第六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该怎样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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