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六)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经自治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7月31日、11月29日第十九次、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20年5月28日由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01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哪些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
(二)晾晒腐烂、腥臭物品;
(三)乱倒污水、垃圾、粪便;
(四)敞放家禽、家畜;
(五)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涂污、刻划;
(六)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垃圾箱;
(七)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物品;
(八)携犬人未立即清理外出犬只排泄物;
(九)其他损害城镇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02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中规划区内临路(街)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怎样落实门前“三包”?
镇规划区内临路(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包门前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市容秩序,并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商业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整洁卫生,自备器具收集废弃物、污物。
垃圾应当倒入垃圾箱、垃圾车或者其他指定的垃圾收集点内。
03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中城镇规划区内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处理油烟污染?
城镇规划区内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并适时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04
城镇规划区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点,应当经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县城南环线、G352国道县城段以内区域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05
龙津、峨岭、中兴街道区域范围内,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自治县其他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因重大节日或者重大公共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经自治县公安机关审批,并向社会公告。